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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日报:“隔空猥亵”也是性侵

刘付罗金 风雨人生路漫漫 2023-11-22

“隔空猥亵wěi xiè”,一只隐藏在幽暗处的黑手。


什么是隔空猥亵


“隔空猥亵”是指以网络为媒介,以“个性交友”“童星招募”为幌子,诱骗、胁迫未成年人进行“裸聊”或发送“裸照”“裸体视频”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。此种猥亵行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的性侵行为,具有隐蔽性更强、危害群体更广泛等特点。


网络性侵的两个误区


1

他没有碰到我就不是性侵吗?

错!隔空猥亵也会构成犯罪,虽然没有物理接触,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、视频、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话都会构成性侵害。

2

我没有激烈的反抗就不是性侵吗?

错!教科书式的反抗、呼救只存在于少数,大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害怕、羞耻或者被威胁无力反抗,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狡辩的“自愿发生”。对未满14岁儿童实施性侵害,无论是否自愿均会构成犯罪。

一些“大灰狼”通过网络聊天,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,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,“隔空猥亵”,是未成年人无法承受之痛,也是每个家庭无法承受之重。身处复杂的网络世界,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够成熟、好奇心较强、对网络性侵防范意识较弱,极易落入网络中的“魔爪”。

儿童医学专家指出,性侵对儿童心理的影响常常是明显而持久的。比如,害怕、做噩梦、不易与他人相处、学习困难等,有的还会用吸毒、违法甚至自残来表达内心痛苦,出现抑郁及反社会行为。

案件详情

2021年7月,被告人曾某通过某手游平台认识了自称十二岁、五年级毕业的被害人小美(女,11岁),二人便保持“男女朋友关系”。曾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,通过微信及QQ交友软件,向小美发送淫秽图片、视频及给小美购买手机、情趣服装、首饰、食品的方式,哄骗、诱导小美在自家内多次自行实施猥亵行为,将自拍裸体照片及录制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发送给其观看。

法院裁判

法院认为,被告人曾某为寻求刺激,多次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被害人做出特定动作,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,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,但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,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巨大伤害,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。因曾某系累犯,同时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最终以猥亵儿童罪,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年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:

【强制猥亵、侮辱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
【猥亵儿童罪】猥亵儿童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:

(一)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;

(二)聚众猥亵儿童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,情节恶劣的;

(三)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
(四)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。
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
第五十四条规定:禁止拐卖、绑架、虐待、非法收养未成年人,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、性骚扰。

警惕“隔空猥亵”犯罪,对一切形式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“零容忍”!

“隔空猥亵”正以各种形式

在隐蔽的角落

给孩子们设下陷阱

日常生活中

家长们请采取恰当的方式

对孩子进行家庭安全教育

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

我们一起共同维护未成年人

健康安全成长的社会环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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